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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014000319/2025-00332 分??????????類: 政府辦公室(廳)文件?商貿、海關、旅游?通知
                發?布?機?構: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文?日?期: 2025-12-31
                標??????????題: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水運口岸碼頭泊位開放管理服務辦法的通知 主???題???詞:
                文??????????號: 蘇政辦規〔2025〕9號
                內?容?概?述: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水運口岸碼頭泊位開放管理服務辦法的通知
                時??????????效: 本辦法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4日。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水運口岸

                碼頭泊位開放管理服務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規〔2025〕9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水運口岸碼頭泊位開放管理服務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水運口岸碼頭

                泊位開放管理服務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水運口岸(以下簡稱口岸)碼頭泊位開放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和《國務院關于口岸開放的若干規定》(國發〔1985〕113號)、《國務院關于已開放港口口岸新建碼頭啟用等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2002〕120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口岸對外開放、擴大開放,已開放口岸范圍內新建、改(擴)建碼頭泊位對外開放和臨時對外啟用,非口岸區域臨時開放管理服務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加強對本省口岸工作的領導,統籌推進全省口岸的建設和發展。

                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本轄區口岸的建設和發展,加強對口岸碼頭泊位開放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省級口岸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編制省口岸發展規劃,作為口岸碼頭泊位開放的重要依據;未列入省口岸發展規劃的,按照緊急、必須的原則“一事一議”。

                第四條 省級口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省口岸碼頭泊位的開放管理工作,指導下級口岸主管部門開展工作。

                口岸所在地設區市的口岸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本轄區內的口岸管理工作。

                國家設在本省的海事、海關、邊防檢查等口岸檢查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口岸查驗機構),按職責參加口岸碼頭泊位開放審核、驗收,依法做好檢查檢驗、監督管理等工作,并協同落實口岸的其他有關工作。

                省級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規范和優化流程,按照本辦法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口岸碼頭泊位開放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口岸對外開放、擴大開放由省級口岸主管部門和口岸所在地設區市口岸主管部門按照口岸發展規劃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對外開放、擴大開放口岸,由口岸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省級口岸主管部門商口岸查驗機構提請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審批。

                口岸主管部門要統籌做好口岸碼頭泊位開放工作,充分利用現有口岸碼頭泊位資源,科學評估口岸碼頭泊位開放的必要性、可持續發展能力,研究提出意見建議。

                第六條 對外開放、擴大開放口岸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要求進行建設,口岸查驗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及《口岸公共衛生核心能力建設技術規范》(GB42301-2022)的要求。省級口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口岸查驗機構、口岸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等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協調落實工作。

                第七條 已開放口岸范圍內新建、改(擴)建碼頭泊位申請開放由申報項目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向所在地口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逐級上報至省人民政府。

                第八條 已開放口岸范圍內擬開放碼頭泊位,應符合省政府關于口岸高質量發展相關要求。

                新建擬開放碼頭泊位在申請開放階段,所在地口岸主管部門須征得口岸查驗機構及設區市有關部門同意后,組織開展該碼頭泊位的預驗收工作。

                新建擬開放碼頭泊位需經投資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審批(核準備案),建立應急處理機制,取得安全生產和環保相關手續;現場查驗基礎設施符合國家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標準;現場符合開展查驗和監管、檢疫工作要求。

                各設區市口岸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省級口岸主管部門報送口岸碼頭泊位開放計劃。

                第九條 已開放口岸范圍內新建、改(擴)建碼頭泊位申請開放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務院關于項目所屬口岸對外開放的批復文件;

                (二)項目所在口岸開放范圍內的具體地理位置及示意圖;

                (三)碼頭泊位開放的可行性報告及必要性說明;

                (四)當地口岸主管部門申請碼頭泊位開放的請示(含預驗收會議紀要和設區市有關部門意見);

                (五)竣工驗收核查報告、港口經營許可證(舾裝碼頭除外)、安全設施專項驗收意見、消防驗收意見或消防驗收備案憑證、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通航安全技術參數備案材料、環評批復及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的)。

                第十條 開放碼頭泊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碼頭泊位開放程序重新辦理:

                (一)碼頭泊位移址重建的;

                (二)碼頭泊位主體工程設施改(擴)建后,岸線長度發生變化或靠泊等級提升等導致檢查、檢驗、檢疫等監管模式明顯改變的;

                (三)碼頭泊位新增作業貨種或作業方式導致監管模式明顯改變的。

                第十一條 已開放口岸范圍內,未對外開放的碼頭泊位因口岸建設、應急保障、科研考察等特殊情形,現場查驗監管基礎設施基本完善且能滿足口岸查驗監管工作需要,口岸查驗機構能實現有效監管,確需臨時啟用的,經營單位應當提前向所在地口岸主管部門提出。臨時啟用的碼頭泊位,應當具備相關主管部門認可的生產運行條件和基本的查驗監管條件,口岸查驗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口岸查驗設施標準。

                第十二條 已開放口岸范圍內碼頭泊位臨時啟用及延期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經營單位向當地口岸主管部門提出碼頭泊位臨時啟用或延期申請;

                (二)經當地口岸主管部門會同口岸查驗機構審核后,向省級口岸主管部門提出碼頭泊位臨時啟用或延期申請;

                (三)省級口岸主管部門審核有關申報材料后,商口岸查驗機構同意后予以批準,首次臨時啟用的,還需商省級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已開放口岸范圍內碼頭泊位首次臨時啟用需提交當地口岸主管部門申請碼頭泊位臨時啟用的請示(含口岸查驗機構會商紀要和口岸所在地有關部門意見),臨時啟用可行性報告或必要性說明,基礎設施建設及生產經營許可資質情況證明、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保安條件情況證明、通航安全技術參數備案材料、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的)等。臨時啟用延期只需提交當地口岸主管部門申請碼頭泊位臨時啟用的請示(含口岸查驗機構會商紀要)。

                首次申請碼頭泊位臨時啟用的請示中需明確查驗設施的基本情況、臨時啟用所需查驗人員配置情況、臨時啟用期限及區域劃定情況等相關內容。

                申請碼頭泊位臨時啟用延期的請示中需明確前次臨時啟用運行情況、臨時啟用延期的必要性和延長的期限等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非開放口岸范圍內碼頭泊位需要臨時開放的或限制性開放的口岸臨時突破限制性條件的,口岸查驗設施均應當符合國家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標準,由當地口岸主管部門會同口岸查驗機構審核后,向省級口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口岸主管部門商口岸查驗機構同意后,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非開放口岸范圍內碼頭泊位首次臨時開放需提交當地口岸主管部門申請碼頭泊位臨時開放的請示(含口岸查驗機構會商紀要),臨時開放可行性報告或必要性說明,基礎設施建設及生產經營許可資質情況證明、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保安條件情況證明、通航安全技術參數備案材料、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的)等。臨時開放延期只需提交當地口岸主管部門申請碼頭泊位臨時開放的請示(含口岸查驗機構會商紀要)。

                首次申請碼頭泊位臨時開放的請示中需明確查驗設施(或臨時查驗設施)的建設情況、臨時開放所需查驗人員配置情況、臨時開放期限及區域劃定情況等相關內容。

                申請碼頭泊位臨時開放延期的請示中需明確前次臨時開放運行情況、臨時開放延期的必要性和延長的期限等相關內容。

                 

                第三章 口岸碼頭泊位開放驗收與啟用

                 

                第十六條 對外開放、擴大開放口岸經國務院批準,其查驗設施建成后,由省級口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口岸查驗機構開展預驗收,合格后報請國家口岸主管部門組織正式驗收。

                第十七條 已開放口岸范圍內新建、改(擴)建碼頭泊位的開放工作由省級口岸主管部門征求口岸查驗機構意見,并經省級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相關資質、審批手續進行確認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驗收。通過驗收的,應當形成驗收會議紀要。對驗收會議紀要明確的整改事項,所在地口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當地口岸查驗機構督促經營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落實整改;個別建設周期較長的查驗設施項目,經營單位應書面明確時限并按期完成。

                開放碼頭泊位工程、設施及其布置,應符合國家有關碼頭泊位工程技術規范和生產、安全、消防、生態環境、衛生等標準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要求,具備查驗監管、現場辦公以及封閉式裝卸現場等監管條件。

                第十八條 省級口岸主管部門應當在已開放口岸范圍內新建、改(擴)建碼頭泊位對外開放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啟用,并報國家口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已開放口岸范圍內碼頭泊位臨時啟用期間按照出入境實際需求,原則上限定在6個月內,確有需要經再次批準可以延長期限,累計臨時啟用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碼頭泊位需要多次臨時啟用的,應當積極爭取申請正式對外開放。

                 

                第四章 口岸碼頭泊位監管與服務

                 

                第二十條 各級口岸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建立完善口岸協調工作機制,通過專題會議、書面通報等形式,加強新建、改(擴)建等碼頭泊位開放啟用后或臨時開放、臨時啟用期間管理服務。

                碼頭泊位經營單位應當配備足夠數量、與開放業務相適應、具備相應業務技術資質的工作人員;按相關規定落實口岸現場查驗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配合做好防范走私、防范非法出入境、防控疫情疫病、管控危險貨物、應對恐怖突發事件等口岸安全管理工作,確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范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各設區市口岸主管部門定期向省級口岸主管部門報送口岸運行數據,運營單位定期向設區市口岸主管部門報送口岸運行有關數據,口岸查驗機構應在職責范圍內支持地方口岸主管部門做好口岸運行情況和通關數據分析工作。

                第二十二條 省級口岸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統一部署,開展口岸綜合績效評估工作。省級口岸主管部門會同口岸查驗機構和省級有關部門定期對開放碼頭泊位開展運營評估。依據運營評估結果,遵循“有進有退、動態管理”原則,對發展潛力較大的碼頭泊位,優先支持對外開放;對沒有進出境業績的開放碼頭泊位,定期依規進行整改或退出管理,并對相應措施實施前所在地口岸新開放碼頭泊位嚴格審核。

                第二十三條 省級口岸主管部門會同口岸查驗機構和省級有關部門推動跨境貿易便利化,建立完善口岸通關協調機制,提升口岸管理和通關服務效能。

                對影響通關效率和涉及通關模式創新的重大問題,省級口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單位提出解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協調推進。

                第二十四條 口岸主管部門會同口岸查驗機構加強口岸數字化建設,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提高口岸查驗智能化、信息化水平和物流數據共享水平??诎吨鞴懿块T及相關部門應積極推進口岸信息平臺建設、運營和發展,支持口岸查驗機構、口岸經營單位提高通關申報、查驗、放行、后續監管等環節的信息化應用水平。

                第二十五條 省級有關部門和口岸查驗機構應當支持國際貨運代理、國際船舶代理、報關代理等市場中介機構健康有序發展,加強對市場中介機構的監管。

                國際貨運代理、國際船舶代理、報關代理等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管理規范,履行行業服務、自律管理等職能,促進市場中介機構誠信經營、公平競爭。

                第二十六條 碼頭泊位經批準對外開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口岸主管部門會同口岸查驗機構提出整改意見;碼頭泊位所在地口岸主管部門應在省級口岸主管部門發出整改意見后,督促碼頭泊位經營單位組織整改,整改期限原則上為半年;整改期間需要臨時停止碼頭泊位運行的,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省級口岸主管部門商口岸查驗機構同意后,報請省人民政府實施對外開放退出管理:

                (一)碼頭泊位所屬的經營單位已被行政主管部門取消經營許可的;

                (二)碼頭泊位查驗基礎設施不符合要求,影響口岸監管工作正常開展的;

                (三)碼頭泊位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四)碼頭泊位連續3年沒有外貿運量或經營主體被依法宣布破產的;

                (五)碼頭泊位因國家政治、軍事、外交、安全、環境保護等原因必須退出的。

                第二十七條 碼頭泊位退出對外開放后,重新達到申請開放條件的,可按照本辦法相關要求重新提出對外開放申請。

                第二十八條 各口岸查驗機構依法對開放碼頭泊位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船舶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阻撓。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4日?!妒≌k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水運口岸碼頭泊位開放管理服務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規〔202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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